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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复; 从社会实践看“共同美” 

        作者:核实中..2009-09-09 15:06:06 来源:网络

          从社会实践看“共同美”
          “各个阶级有各个阶级的美。各个阶级也有共同的美,‘口之于味,有同嗜焉,”。(转引自何其芳:《毛泽东之歌》,《人民文学》一九七七年第九期)毛译东同志关于“共同美”的这一观点,一般被理解为在一定条件下,不同阶级的人,可能对同一审美对象产生相对共同的美感。这种理解固然有道理。然而,美感是美的反映,美是引起美感的源泉。不同阶级的人所面对的各个审美对象,如果不是客观存在着美的某种相对共同性,那种相对共同的美感又从何而来呢?所以,所谓“共同美”,首先应当是指客观存在的美本身的相对共同性,它是由不同阶级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积极的相对共同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

          当人类尚未诞生之时,地球上一切事物,尽管已经存在,并且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不断发展,却无所谓美丑。美的事物及由此而引起的美的观念情趣,是人类出现以后才有的。既不是出于什么超然的涵盖一切的理性,也不是来自神的启示,也不是神秘的心灵的直觉,美是随着人们的社会实践而来到人间的,它首先是社会生产实践的产物。

          社会生产实践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和特有的社会活动。动物本身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自然界里的活动,固然也可能多少改变自然的面貌,如果象马克思那样姑且把这种活动也看作是一种“生产”,那么,动物“生产”的只是供自己生存和繁衍的,它们只能消极、片面、无意识地适应自然规律,优胜劣败,物竞天择,始终是被自然统治“奴隶”。动物既不能创造美,也没有欣尝美的能力。虽然某些动物的巢穴、织网的构造其美妙程度往往使人惊羡,但毕竟是动物无意识的本能活动的产物。虽然,据达尔文发现,、比如某些鸟类的雄鸟,仿佛有意在雌鸟面前展示自己灿烂多姿的羽毛,而其它没有这般美羽的鸟类就不这样“卖弄风情”,有些鸟类还似乎喜欢以色彩鲜艳之物来妆扮自己的窝和经常玩耍之处,好象那些小生命跟人一样也有美感似的。实际上,这只是动物的生存竞争和遗传本能的表现,是受生物界所固有的雌雄淘汰规律所制约的。人类则不然。“有意识的生活活动直接把人类和动物底生活活动区别着”(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五八页)。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的,并且伴随以丰富的感情活动,具有不可比拟的创造性。因此,人类改造自然、社会的广度和深度,是动物所望尘莫及的。‘

          只有有意识的创造性的生产劳动才能创造美。当第一个原始狩猎者选择一块重量和形状适当的石块向野兽投掷过去的时候,这个活动无疑是自觉地进行的,因此是一个创造。这个最原始的工具—石头,就是人手的延长。这个工具及猎获物,就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光辉体现,即人的积极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可以说,这是人类最初创造的’“作品”。.

          因此,美是人类遵循客观规律进行创造的、从而能够推动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类的积极的生活显现。美是人类把自己积极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了的具体可感的东西。

          既然如此,“共同美”,作为阶级社会中一种特有的审美现象,它的客观存在,难道可以是同各阶级的人们积极的本质力量无关的东西吗?当然不是。因此,要正确认识“共同美”,不能不对阶级社会的人的本质作一点分析。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这个科学论断,其内蕴十分丰富深刻。它告诉我们:一、现实生活中人的社会本质,不是孤立存在于“单个人”身上的东西;不是有多少“单个人”,就有多少不同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身上的“抽象物”,二、人的社会本质不是“固有”的,天生不变的,而是随着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所必然构成的那种关系,即社会实践关系。因此,人的社会本质,是随着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阶级的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的性质往往不同,可以决定形成不同阶级的人的本质。三、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即一切社会实践关系的“总和”。在阶级社会,除了阶级关系,各阶级的人之间自然还可能存在其它社会实践关系。比如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实践关系、时代与时代之间的实践关系以及各阶级的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与自然界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决定人的社会本质的社会实践关系,或者本身具有鲜明的阶级内容、或者渗透着阶级内容、或者受阶级关系的支配与制约。因此,同阶级关系完全无关的、超阶级的社会实践关系是不存在的,但也不能认为所有这些社会关系都等于阶级关系。必须从“总和”上把握人的社会本质。阶级社会的人的社会本质,都带有阶级烙印,然而,“都带”并非“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实践关系中,也可能客观存在着某种相对共同性。这种阶级社会的人们相对共同的积极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即在一定条件下,各个阶级所进行的相对共同的积极的社会实践,就是“共同美”的源泉。

          那么,这种相对共同的积极的社会实践表现在哪里呢?

          就空间意义而言,地球上处于同年代的各国劳动人民、各个阶级和阶层的社会实践,具有相对共同性。尽管现实存在的各个国家或民族可能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人民往往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生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可能不一致,实际上,各国人民内部所包括的具体阶级和阶层往往是不同的,他们正在进行的社会实践也是可能不同的。然而,全世界一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共同创造着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属于人民内部的处于上升时期的某些剥削阶级和阶层、、或者可能包括没落阶级的某些阶层、政治派别的某些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他们所进行的某些社会实践活动,可能同劳动人民的社会实践具有相对共同性。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的第三等级内部,新兴资产阶级同城市贫民与农民之间显然存在着劳动与资本的矛盾。但是,在共同反对封建贵族和僧侣这一问题上,他们的社会实践同劳动人民反封建的社会实践,有相对共同之处;秦始皇的社会实践,通常是多么不同于秦统治下的那些“黔首”们的社会实践。在修筑万里长城这个历史壮举中,我们看到了千千万万黔首的决定性作用。万里长城这一美的事物无疑是劳动人民的实践产物。然而也不必抹煞个别封建统治者的某种组织作用。早在修筑之前,这个伟大工程的计划和兰图已经在个别头脑中开始酝酿了,而且它客观反映了被统治阶级抵御外族侵略的意志、要求和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面对同一个凶恶的民族敌人,那些不愿当亡国奴的统治阶级的阶层、政治派别,以至于个别王公贵族或大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们也曾经暂时投入或靠近反法西斯的社会实践,与劳动人民之间呈现出相对共同性。

          就时间意义而言,任何时代的人民的社会实践,无疑具有历史延续性,既是前一时代的必然结果,又是后一时代的必要前提。无论是人民的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文化艺术实践活动,都具有客观内在的批判继承关系。既然是社会实践,当然决不可能在密封的罐头式的环境中进行,它必然不仅同现实社会中的其它阶级的社会实践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会同历史上的社会实践的成果和经验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人们今天高度发展的社会实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于是,在其性质上,此一时代人民的社会实践,与彼一时代人民的社会实践,必然具有相通之处。

          总之,阶级社会中的一切社会实践,都能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不过,其改造客观世界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那些代表极端反动、腐朽、黑暗的社会势力的人们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违背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破坏社会生产力,阻碍历史的前进,毁灭美的事物,这正是他们消极的本质力量的体现,那些革命的、新生的、处于上升时期的阶级和阶层,或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没落阶级的某些同进步阶级的社会实践步调趋向一致的阶层、政治派别的人们,他们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顺应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历史的前进,不断地把自己多少是积极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创造美的事物。所以,阶级社会里全部社会实践的客观内容,己经不象原始社会那样单纯了。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分成积极的社会实践和消极的社会实践两部分;就社会实践与美的相互关系来说,又可以分为创造美的社会实践和毁灭美的社会实践。创造美的社会实践,不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独有的。早在无产阶级诞生以前多少世纪,这种实践活动已经不知创造了多少美的事物。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新生事物,尽管它们不可避免地带有那个时代、阶级的局限性,却都是当时人们积极的社会实践的产物,人的积极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东西,在当时是美的,有些直到如今,仍然具有积极的审美意义。创造美的社会实践,也不是从事体力劳动的那些阶级所仅有的,处于上升时期的剥削阶级也曾经创造过美,或者没落阶级的某些人们,也可能在客观上对美的创造起过某种积极作用。尤其创造美的社会实践,往往不是一个阶级、更不是单个人所能独立进行的。比如,千姿百态的菊花之美,不是一个花匠、甚至也不是一代花匠所能创造的,它是千百年来无数劳动者积极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晶。花匠为了创造菊花的美,需要各方面前人或旁人为他创造许多客观条件,优良的菊种,肥沃的土壤以及适用的种花工具等等。只有这样,美的新菊才能培育出来。一个较为单纯的美的事物的创造尚且如此,更不用说那些丰富复杂的美的创造了。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阶级社会的美的事物,确是一切积极的社会实践关系的一个“总和”。

          承认除了无产阶级,历史上或现实生活中属于人民范畴的其它阶级和阶层,可能不同程度地参加积极的社会实践,承认这些社会实践符合自然、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能够推动历史前进,因而都能创造美,或者对美的创造在客观上起某种积极作用,并不是也不能抹煞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美的阶级倾向和个性特点。事实上,古今中外,人们所创造的无数美的事物,没有两个是绝对相同的,正如一棵绿树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一样。但是,既然都是美,任何一个具体的美的事物,也就不能脱离美的一般本质而存在。这种美的一般本质就是:真。

          真的东西,当然不一定是美的。“四人帮”真实存在着,却奇丑,车尔尼雪夫斯基曾经例举的那只青蛙,看了使人想起冰冷的死尸那样的不舒服、不愉快,尽管也是一个真的存在,也不美。然而,凡美的事物,必然是真的。虚假的东西,当然不美。关于真的概念,各个阶级各不相同或是不尽相同的,带有不可抹煞的阶级性。然而这并不是说,各个阶级有各个阶级的真。真本身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它客观存在着,是一种“身外”之物。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属于社会美的事物,不管是哪个阶级所创造的,不管其阶级倾向怎样,不管其具体显现如何丰富多样,总是一定程度上符合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本质和规律,内蕴着真的因素。

          艺术是真、善、美的辩证统一。生活美通过作者头脑中的创造,具体显现在艺术形象之中,就是艺术美。艺术美一旦产生,就成为“第二现实”,艺术的真也就客观存在。它是以社会生活的真为客观依据的。善是艺术的思想倾向,真是艺术的客观基础,所以艺术美能够反映生活的真理,它是真理的形象。所谓艺术真实,即指作家的主观认识和反映,符合客观存在的、反映在艺术形象之中的、社会生活的某些本质规律;指作者善于运用“美的规律”,把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到的社会生活的客观真理性内容,恰到妙处地熔铸在艺术典型之中。所以,艺术的真,就其客观内容而言,就如社会生活本身的本质规律那样,是没有任何阶级性的,这样的艺术美,正如列宁在评价托尔斯泰时所说的那样,因其反映出社会生活的“革命的某些本质方面”,可以“真正为全体人民所共有”(《列宁论文学艺术》第1卷,第282, 288页)。

          列宁的这一科学论断,对我们认识“共同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托尔斯泰这位俄国宗法制农民利益和愿望的表达者,虽然放肆地鼓吹阶级调和和不抵抗主义,把最精巧的和特别恶劣的爱的宗教梦吃和荒诞无稽的天国幻想,作为真理来颂扬。然而,他的一些作品,却愤怒地控诉了沙皇专制的黑暗和暴虐,尖锐地抨击了贵族生活的无耻与虚伪,也鞭挞了资本主义的种种罪恶,以清醒的现实主义无情地撕下了旧制度的一切假面,真实地反映了一八六一年到一九O五年俄国社会生活的整整一个时代,因而有“共同美”。古希腊时代的悲剧艺术或神话史诗,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上丰富多采,往往是当时社会现实生活真实的反映。一方面反映出处于人类童年时代的人对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存在着敬畏心理,另一方面又喊出了他们反抗的呼声,强烈地体现出要求改造社会、征服自然的美好理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我们认识那个社会的高不可及的范本。同样,我国文学史上无数名篇佳作,屈原、李白、杜甫的某些诗,苏轼、李清照、辛弃疾的某些词,关汉卿、王实甫、汤显祖的某些戏剧,小说《红楼梦》、《水浒》等等都通过与其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内容大致和谐的艺术形式,反映出一定社会生活的本质的某些方而,给人们以艺术的真的认识与享受,显示出永久的艺术魅力,.具有“共同的美”。

          总之,所谓“共同美”,来源于人们积极的社会实践,只有当阶级的人们由于正在从事相对共_同的、积极的社会实践,不惧怕客观真理,并且能够对这种真理的形象加以欣赏时,才能面对同一审美对象,产生相对共同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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