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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博物馆:要扶持也要规范

        作者:核实中..2014-07-05 08:17:24 来源:中国文化传媒网

          报记者翟 群

             近年来,我国民办博物馆一直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民办博物馆自身也还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诸如:管理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人才匮乏、重建馆轻运营等。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段勇。他认为,我国民办博物馆深层次的问题是:基本上还处于个人、家庭、企业“收藏展示馆”的阶段,创办者的私人财产权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混淆不清,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博物馆的定义和性质。严格来说,我国还没有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的民办博物馆。

          除了与国有博物馆一样发挥保护和传承文化的作用之外,民办博物馆所关注的民俗文物、民间工艺品、动物标本、家具、老相机、微雕、奇石等一些为国有博物馆所长期忽视或无力集中收藏的“老物件”,既丰富了博物馆藏品的概念,也填补了博物馆类型上的许多空白。“如果不是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收藏家,我国在近现代文物、民族民俗文物、现当代艺术品方面有可能形成收藏断层。这也是民办博物馆的特殊贡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段勇认为。

          由于民办博物馆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国家对其发展高度关注。段勇说:“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民办博物馆的扶持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从世界范围来看,同等条件下也没有几个国家有这么大的投入。但是,民办博物馆的发展不是仅靠财政投入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还需要依靠思想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改进和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方面来共同推进。”

          “民办博物馆”,称呼的尴尬

          1992年3月,上海文管会批准了“四海壶具博物馆”登记注册,该馆于1992年12月正式开放,成为新中国第一座民办博物馆。从诞生到现在,对民办博物馆的称呼一直在变化——从“私立”“私人”“非政府办”“民间”“民营”到“非国有”,直到2009年底召开的全国民办博物馆工作座谈会才正式将其统一称为“民办博物馆”。

          目前我国对民办博物馆的定义是指由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主要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现有的民办博物馆中其实包括两类不同性质的博物馆:一类是私人收藏家、文化名人、民营企业家等创办的,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属于非国有博物馆;还有一类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博物馆,由于按照现行政策,企业不能下设事业单位,因此这类博物馆也只能登记注册为民办博物馆,但其藏品所有权显然是归国家的,这一类实际属于行业博物馆。”段勇说,“所以笼统使用民办博物馆这个称呼严格来说是不准确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办博物馆是指前一类。”

          “建立一家民办博物馆,需要首先在文物部门注册获得专业认可,然后再在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目前,我国现有20%的民办博物馆尚未完成法人登记手续。已完成法人登记手续的民办博物馆中有60%未建立规范的藏品管理制度,有70%未按要求建立理事会制度,以收藏文物、艺术品为主的民办博物馆藏品中赝品比例畸高,陈列展览普遍数量少质量低。民办博物馆绝大多数还处于个人、家庭、企业‘收藏展示馆’的阶段,即收藏家将个人藏品对社会展示,虽然也具有一定公益性,但还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博物馆的定义和性质。严格来说,我国还没有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的民办博物馆。更有甚者,打着博物馆的幌子干着违背博物馆宗旨的事情。”段勇说。

          民办博物馆藏品是法人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段勇表示,从相关法理和国际实践来看,一旦设立民办博物馆,其藏品就应该归博物馆法人所有,属于社会公有财产了。但是现在我国无论是民办馆创办者本人,还是社会公众,甚至是管理部门都还存在一些误区,仍然普遍将其藏品视为创办者私人所有。“所以创办博物馆是需要一种化私为公的精神和境界的。其实个人合法收藏文物艺术品既是法律允许也是受到保障的,并不是说都要或都有条件办成博物馆。现阶段,我国民办博物馆要迈出从私人财产权转为法人财产权这一步还十分艰难,还需要在支持和鼓励的原则下引导和规范,避免挫伤创办者的积极性,但是我们不能只追求民办馆表面数字上的繁荣,还应注重博物馆专业水准的提升,否则从长远看,眼下的繁荣可能只是虚幻的泡沫。”他说。

          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第十一届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的、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机构,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对人类和人类环境的见证物进行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览。

          “这里的‘永久性’该如何体现?博物馆与其他公共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拥有一项特殊的资产,即藏品。建立博物馆本身就不应该是短期行为,而应立足于代表社会公众永久履行保护、研究、传播、展示藏品的职能;即便博物馆这个实体最终解散,藏品也是不能像馆舍、资金、设备、材料等等那样清算、处置和分配的,它作为全社会的公共资产,通常只能由另外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博物馆接收。机构可以更名、消失,但藏品应该是永续的。”段勇说,“可喜的是,近年来,民办博物馆中也有不少有识之士正在超越传统收藏家的角色境界,愿意将个人收藏化私为公,有的表示将把已有的博物馆及其藏品捐献给社会,有的积极探索通过建立理事会、基金会等国际通行模式来实现博物馆的社会化管理,从而使博物馆永续存在。北京观复博物馆、成都建川博物馆、宁波华茂美术馆、华西昆虫博物馆是其中的代表。”

          “藏品登记备案,不得进行买卖”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民办博物馆的身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办博物馆的行业主管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此之前对其进行前置审核,但现行的文化部部颁《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偏低,难以作为实行前置审核制度的依据。段勇认为,“去年轰动一时的冀宝斋藏品事件,进一步说明博物馆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需要专业部门把关审核。我们期待正在报审过程中的《博物馆条例》会为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2013年,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全国民办博物馆的首次大规模调研,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亲自带队调研。国家文物局近期还将出台民办博物馆设立办法,明确设立民办博物馆的最低门槛,对藏品实施登记备案,完善登记注册机制。对于涉嫌出土的文物藏品,也在考虑纳入博物馆藏品登记,加强年检监管,并杜绝买卖。

          建立民办博物馆理事会制度

          由于创办者的私人财产权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混淆不清,在现实操作中,民办博物馆往往由创办者说了算,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段勇认为,民办博物馆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理事会制度上具有天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理事会制度将有效提升社会参与度,由理事会代表社会管理博物馆,改变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问题,起到“化私为公”的作用——这种“公”指的是藏品的社会化,而不是国有化,使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像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一样真正成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

          “希望在全国逐步培育一批藏品权属明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业务水平较高的民办博物馆示范馆。民办博物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可由博物馆创办者或其代表、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热心博物馆事业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负责博物馆的大政方针,馆长由理事会任命并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国家文物局已经发布了《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对于理事会的成员构成、职责范围等作了细致的规定。目前全国647家注册民办博物馆中已有80%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其中只有30%建立了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即成立了名义上的理事会,但实际上能够真正发挥理事会应有功能的基本上没有。因此,在民办博物馆领域推广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既具备客观条件又任重道远。”段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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